摘要:本文列举了当前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招标 问题 对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业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得到广泛推行,它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之一,它的推行有利于促进项目实施市场化,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等。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
问题一: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某些招标人在编制标书时就加入了排斥外地企业投标的各种条件,如有的招标人要求潜在的投标人提供“某地区外建筑业企业进某地区登记证书”,而这种证书在短期内很难办理,有的甚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的地方甚至规定要有在该地区施工的业绩才可以办此证,如果该企业未在该地区施工过,何来业绩?如何办证?怎么投标?就算办好了该证书,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其实质就是地主护主义,排斥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投标的一种表现。
解决措施:只能依靠国家立法或各地区的招投标主管部门在招标时不出现此种情况,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
问题二:泄露了潜在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招标人必须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目前, 部分招标人安排集中进行现场踏勘及答疑工作,这种做法虽然带来了组织工作的便利, 但“集中”导致的投标人身份的泄密将严重干扰正常投标人投标策略的制定。同时, 又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可乘之机, 从而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 并违反了招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标人的名称、数量”的规定。
解决措施: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答疑会集中在某一两天内书面传真进行。这样做虽然给招标的带来了麻烦,却不至于使投标的人身份泄露。
问题三:评标专家的设定、抽取存在一定的漏洞
招标法规定“评标专家的经济、技术人员不能低于评标总数的三分之二”,某些招标人担任的评标专家一般都是由招标人领导担任,致使评标专家的经济、技术人员达不到评标总数的三分之二。再者就是由招标人推荐的评标专家一般都带着招标人的意愿,倾向于某个投标人中标,致整个评标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可能。
招投标法做出了“ 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的规定。但一些招标人不是从专家库中抽取,而是点取,抽取完的专家又做不到保密,致使评标专家的名单在开标前泄露,使某些投标人可以做些手脚。
解决措施:建议通过立法或是地方规定,使招标人不能进入评委,招标人也不能推荐评委。
从制度上避免评标专家名单泄漏。针对专家抽取与评标间隔时间过长的漏洞,可采取专家抽取只能在评标前1-2小时进行,专家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场,中间不留空余时间;通知专家时,只通知是几号工程,专家到场后再告知具体标的地点。专家们实行封闭式评标,从专家的抽签、通知到评标的全过程,全在封闭区进行。这样从制度上避免评标专家名单泄漏。
问题四: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人为性不公平、不公正
由于专家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专家在评标时倾向于某个投标人,致使评标的不公正成为可能。
解决措施:应该从标书的包封上下功夫,使致标专家在评标时不知道评的是哪家投标人的标,如: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指出投标单位在编制标书时,应将标书划分为技术标与商务标。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体系,商务标包括承包商的报价、资格预审资料、承包商资信资料、银行信用资料等内容。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开密封,技术标采用二层包装,外层注明技术标,内层空白,商务标随意。商务标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将投标授权书附在其内。技术标不用签署,而且不得含有任何能够识别该单位的记号或字样。开标时,先开技术标后开商务标,评标期间不得外显。技术标在开标评分之后,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现场签署认证。
此种做法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公路的招标中使用较多,这就避免了评标专家或是招标人通过评标专家操纵整个评标过程,使评标真正的公平、公正有了保障。
问题五:围标、串标。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解决措施:(1)放开投标人的数量,这样投标人就很难让所有的投标人都能为自己围标、串标,(2)从评标方法上下功夫,商务标设立多种评标方法,由监督部门或公证处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如:最佳得分点可以由各有效投标人的算术平均值降3%、5%、7%等,具体降幅现场随机抽取,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加大投标人围标、患标的难度,从一定程度上了抑制围标、串标。
结束语:
随着社会主义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必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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